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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信息犯罪辩护 不起诉辩护
不起诉

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(证据不足不起诉)

案由: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
出借银行卡涉案流入资金65.4万元,侦查机关仅以通用反诈风险提示推定主观明知。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,当事人无刑事处罚记录。

  • 无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具备法定主观明知
  • 证据链存在关键缺失,申请退回补充侦查
  • 补侦后仍无法填补缺口,援引疑罪从无原则论证达不到起诉标准
网络信息犯罪辩护 缓刑辩护
缓刑

韩某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(涉案流水1.59亿元,缓刑)

案由: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
涉案资金流水1.59亿元,检察机关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刑。庭审坚持独立辩护,法庭采纳辩护意见,下调刑期并适用非监禁刑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、缓刑二年。

  • 核查涉案金额认定与共犯层级,发现指控金额、责任划分存在证据疑点
  • 庭审针对金额核算、地位作用提出证据异议
  • 完整陈述从轻量刑理由,争取非监禁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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