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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(证据不足不起诉)

案由: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
网络信息犯罪辩护不起诉辩护 不起诉

案件结果

出借银行卡涉案流入资金65.4万元,侦查机关仅以通用反诈风险提示推定主观明知。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,当事人无刑事处罚记录。

案件类型
网络信息犯罪辩护 · 不起诉辩护
案由 / 罪名
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处理结果
不起诉
承办年份
2025 年

CASE REVIEW

案件办理经过

基本案情

当事人被指控出借本人实名银行卡、新办手机卡供他人用于诈骗资金结算,涉案流入资金65.4万元。当事人202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,12月8日取保候审,2024年3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侦查机关仅以通用反诈风险提示推定当事人主观明知,无直接证据证明其知晓他人实施电信诈骗。

辩护思路

  1. 多次会见,锁定核心辩点:核实出借沟通细节与认知状态,确立「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具备帮信罪法定主观明知」的辩护方向;
  2. 全面阅卷,核查证据缺口:确认指控主观明知仅有笼统风险告知记录,缺少当事人知晓上游犯罪的供述、聊天记录、转账分成等直接证据,证据链存在关键缺失;
  3. 书面意见 + 退侦申请:以主观要件证据不足、事实存疑为核心提交书面辩护意见,申请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;
  4. 持续沟通,疑罪从无:补侦完毕后证据仍无法填补主观明知缺口,持续援引疑罪从无原则,论证本案达不到起诉标准。

处理结果

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5条第4款作出不起诉决定,当事人无刑事处罚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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