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阜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李瑞:主观明知的缺口,如何换来不起诉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 常某艳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立案侦查,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指控的核心是,其在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账户、协助转移资金,属于刑法规定的掩饰、隐瞒行为。 李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,担任常某…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常某艳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立案侦查,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指控的核心是,其在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账户、协助转移资金,属于刑法规定的掩饰、隐瞒行为。
李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,担任常某艳的辩护人。辩护没有围绕金额,而是集中在主观明知这一要件上: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其知道所经手资金的来源。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二、这个案子难在哪
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故意犯罪,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。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,但应当知道必须通过客观事实推定,不能仅凭行为人的身份、交易习惯或者办案人员的经验判断。
推定明知在实践中通常借助交易价格明显偏低、支付方式非常规、收取不合理手续费等情形,这些情形单独出现时证明力有限,叠加才可能形成推定基础。
本案的难点就在于,指控依赖的大多是这类间接情形。卷宗里有反诈宣传的签收记录、银行发送的风险提示,却没有当事人与上游人员就资金来源的沟通记录,没有异常的分成约定,也没有规避监管的操作痕迹。用泛化的提醒去证明具体的明知,中间隔着一段无法填补的距离。加之本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,上游未认定或资金来源查不清,证明链条的第一环就断了。
三、律师做了什么
- 多次会见常某艳,核对其与资金提供方的认识过程、委托内容、报酬约定,固定其对资金来源不知情的具体表述。
- 全面阅卷,将指控明知的证据逐条列出,区分直接证据与推定情形,指出关键环节只有笼统的风险告知记录。
- 收集账户流水、职业背景、正常业务往来凭证,说明资金进出与日常经营相符,不存在与风险不相称的获利。
- 提交书面辩护意见,主张主观要件证据不足并申请退回补充侦查;补侦后缺口仍未填补,进一步援引疑罪从无原则论证不符合起诉条件。
四、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、第三条对入罪数额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规定,并明确认定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、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、交易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、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。重点在"综合"二字,单个因素不足以定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,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,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是存疑不起诉的直接依据。
本案的裁判逻辑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。检察机关要证明的不是"常某艳应当怀疑",而是"其知道,或者根据在案事实只能推定其知道"。当卷宗里只有泛化的风险提示,缺少其与上游人员就资金来源的具体交流、异常的利益分配、规避监管的操作痕迹时,推定的基础并不牢固。存疑的利益归于被告,案件只能作不起诉处理。
五、结果,以及结果背后的条件
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常某艳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需要区分的是,不起诉不等于什么都没发生。存疑不起诉意味着现有证据未达起诉标准,将来发现新证据,仍有重新追诉的可能;涉案资金的返还、账户的处置、与行政处罚的衔接,都需单独处理。
这一结果能够形成,前提是当事人在历次讯问中的陈述始终一致,没有出现"知道可能是赃款""觉得钱来路不正"之类的表述,也没有在报酬上出现明显异常。主观明知的辩护,最怕当事人自己的口供出现裂缝。
六、律师简介
李瑞律师,安徽金亚太(阜阳)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任、刑事辩护部副主任,刑法学硕士,三级律师,阜阳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,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。
法律咨询:李瑞律师,电话173-1859-9773。律所地址: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39号丽丰一品c1办公楼9层。来访请提前电话预约,以便安排面谈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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