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阜阳诈骗罪律师李瑞:证据链断裂之后,诈骗案如何走向无罪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,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其实施虚构事实、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,数额达到追诉标准。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,家属委托李瑞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。辩护人…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,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其实施虚构事实、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,数额达到追诉标准。
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,家属委托李瑞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。辩护人在完整阅卷和多次会见的基础上确定无罪辩护方向,庭审围绕构成要件与证据链条发表意见。法院经审理,最终对杨某作出无罪判决。
二、这个案子难在哪
诈骗罪最容易与民事纠纷混同。判断一个行为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违约,核心不在当事人有没有说假话,而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、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。
难点之一是主观目的的证明依赖客观推定。一旦存在真实的资金往来、书面合同、部分履约行为,推定的方向就可能反转。难点之二是数额,多笔往来中哪些是借款、哪些是投资、哪些是正常结算,需要逐笔还原,笼统累加的指控经不起细看。
难点之三是共同犯罪的责任范围。参与者对超出自己认知的金额是否担责,取决于参与程度、知情范围和实际分赃,把全案金额平摊到每个人头上,是这类案件常见的指控瑕疵。而无罪判决要求控方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,辩方讲一个更可信的故事并不够。
三、律师做了什么
- 多次会见杨某,核实每笔款项的起因、用途和归还情况,把碎片化的陈述整理成可与书证对应的资金脉络。
- 完整阅卷,比对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与银行流水、合同文本的时间顺序,标记陈述矛盾、书证缺失、金额无法对应的节点。
- 针对非法占有目的,收集收款后的实际用途、继续履约行为、事后沟通记录,说明资金去向与"挥霍、逃匿"的指控不符。
- 庭审逐份质证,指出关键事实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支撑,并就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。
四、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诈骗罪的成立要求五个环节闭合:实施欺骗行为、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、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、行为人取得财产、被害人遭受损失。缺任何一环,都不能以诈骗罪论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可以认定有罪。该条同时明确,证据确实、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、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、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三项条件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,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。
本案的裁判逻辑落在排除合理怀疑上。当款项性质存在多种合理解释、当关键证人未出庭接受询问、当损失数额无法与具体行为一一对应时,控方证据就没有达到确实、充分。法院并非认定杨某"一定没有骗人",而是认定控方没有完成证明责任。这两种表述指向同一份判决,含义却不同。
五、结果,以及结果背后的条件
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对杨某作出无罪判决。
这类结果不是靠庭审临场发挥取得的,它依赖三个前置条件。当事人陈述始终稳定,没有出现前后矛盾的供述,否则辩方自己就成了控方证据的来源;客观书证能够支撑其对款项性质的解释,空口否认在这个罪名里几乎不起作用;辩护方向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明确,使阅卷、取证、质证形成连贯准备。方向选择还需尽早判断:案件一旦按认罪认罚程序推进并签署具结书,无罪辩护的空间基本会被关闭。
六、律师简介
李瑞律师,安徽金亚太(阜阳)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任、刑事辩护部副主任,刑法学硕士,三级律师,阜阳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,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。
法律咨询:李瑞律师,电话173-1859-9773。律所地址: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39号丽丰一品c1办公楼9层。来访请提前电话预约,以便安排面谈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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