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阜阳刑事辩护律师李瑞:九百六十万元的合同诈骗指控,为什么没起诉
一、合同诈骗的核心是“非法占有目的”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…
一、合同诈骗的核心是“非法占有目的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数额九百六十万元,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区间。一旦定罪,量刑起点就在十年以上。
但定罪的前提是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。这个要件不成立,数额再大也只是民事纠纷。
二、案件回顾:虚构工程与分包保证金
阜阳李瑞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中,当事人被指控虚构工程项目、伪造承包合同,对外分包工程收取保证金,涉案金额数百万元。当事人二〇二二年九月被刑事拘留,后不批捕取保,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侦查机关无法证实当事人明知项目不存在、具备非法占有保证金的主观目的。
辩护分四步:
第一步,会见核实工程背景、合同签订过程、资金流向,确立核心辩点:无证据证明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。
第二步,逐项审查卷宗书证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、工程合同,梳理证据断点,指出现有材料无法区分商业履约瑕疵与刑事诈骗。
第三步,提交辩护意见,主张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标准。
第四步,配合检察机关核查疑点、提供佐证线索,推动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。补侦后关键定性证据仍然缺失,持续沟通罪刑法定与证据裁判规则。
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三日,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,认定无法证实非法占有目的,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三、工程领域的合同诈骗,争点在哪里
第一个争点,项目是否真实存在。立项文件、用地手续、施工许可、现场照片,都能反映项目的真实状态。
第二个争点,收取保证金时有无履约能力。账户余额、在手项目、设备与人员,是判断基础。
第三个争点,资金去向。用于项目前期投入与用于个人消费,法律评价完全不同。
第四个争点,有无实际履约行为。进场施工、组织队伍、采购材料,哪怕只完成一部分,也能反映履约意愿。
第五个争点,事后态度。主动协商、部分退还、提供担保,与失联、转移资产形成对比。
这五项里,资金去向与履约行为最容易被查清,也最有说服力。
还要提醒一点: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,证据仍不足的,检察机关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个程序节点,是存疑案件的重要出口。
四、企业主该留的四类材料
第一类,项目合法性材料。立项批复、土地手续、规划许可、施工许可。
第二类,履约过程材料。施工日志、采购合同、付款凭证、验收记录。
第三类,资金往来材料。保证金收取凭证、退款记录、账户流水。
第四类,沟通记录。与分包方的协商记录、延期说明、还款计划。
这四类材料齐全,即便项目最终失败,也能说明是经营风险,而不是刑事诈骗。
五、报案与应诉的两种视角
对报案方来说,要注意区分“履约不能”与“根本不想履约”。前者是民事纠纷,后者才可能构成犯罪。把民事纠纷刑事化,往往耗时数年,最终仍回到民事诉讼。
对被指控方来说,不要以为“钱还了就没事”。退赔是从宽情节,不是出罪事由;真正决定罪与非罪的,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六、律师简介
李瑞律师,刑法学硕士,安徽金亚太(阜阳)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任、刑事辩护部副主任,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。办理过合同诈骗、诈骗、非法经营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,其中一起涉案九百六十万元的合同诈骗案,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取得不起诉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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